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正式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的唯一代表14亿中国人民的合法政府。所谓“中华民国”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末就已经丧失了其法理地位。
台湾是中国的领土,台湾不是美国的航母,美国开不走。台湾与中国大陆分裂的现状是上世纪四十年代末期内战在美国干预下尚未结束造成的后果。如今,台湾的台独势力民进党坐大,取得了台湾的行政权,以蔡英文等台独核心分子为首台独势力在美国的鼓励和军事援助下,蔑视和否定中国大陆提出的“一国两制”和平统一国家的策略,公然叫嚣“以武拒统”,公然买进攻性武器装备,公然展示美军进驻台湾的证据,真正到了“天欲其亡,必先欲其狂”地步。中国大陆和平统一国家的良好愿景已经落空,再谈“和平统一”就是痴人说梦!自欺欺人!只能更加助长台独势力的嚣张气焰!
中国大陆不能让美国和台湾牵着鼻子走!而是要牢牢掌握台海的战略主动权,应尽快制定统一国家章程,安排好统一国家的步骤。
第一:要把《反分裂法》条文细化,包括:
把鼓吹和领导台独的人列为分裂国家的罪犯,在全球公开加以通缉;必要时定点清除。
清晰列出武统的条件,不给台独势力留下搞实质台独“打擦边球”的任何缝隙,不给外部干涉势力留下操纵台海局势的任何空间。
制裁台独的经济,不能让大陆的经济优惠成为台独以武拒统、购买军火的金钱。
第二:要制定并公告《战时告台湾人民书》,条文包括:
1.战前、战时、战后对台湾地区军人及军人家属的奖惩条件、标准、等次。奖励为国家统一做出贡献者,惩罚参与分裂国家战争者。
2.战前、战时、战后对台湾地区公职人员的奖惩条件、标准、等次。奖励为国家统一做出贡献者,惩罚参与分裂国家战争者。
3.战前、战时、战后对台湾地区民众的奖惩条件、标准、等次。奖励为国家统一做出贡献者,惩罚参与分裂国家战争者。
4.战后对分裂国家战犯的审判。严惩发动和领导分裂国家战争的罪犯。
第三:要制定并公告《台湾地区自治法》,条文包括:
1.国家统一后,台湾地区享有比香港澳门更高程度的自治权,原政治制度不变、经济制度不变、行政制度不变、司法制度不变、文化教育制度不变、税收制度不变。
2.台湾地区必须遵守的国家大法。
3.台湾地区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4.台湾地区军队的改编和驻军。
5.台湾地区行政首脑的选举与任命。
总之,国家统一的步伐要有条不紊,坚定向前推进。细化统一国家的各项流程,做到每个步骤都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国家统一的最终胜利,赢得世界各国和全国人民(包括台湾地区人民)认可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