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存在与意识:辩证法的基本点
辩证法作为人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的要求与导引,其基本点,就是人的存在和意识,这也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永恒的矛盾,任何哲学、宗教,实则都是由这个基本矛盾产生,并论证这个基本矛盾的,但由于历史阶段和阶级的差别,对这个基本矛盾的观点和认识方法都有明显差异。
存在是什么,什么存在着?黑格尔《小逻辑》的第一个范畴就是存在,这同时也是他整个辩证法体系的出发点。他所说的存在(或译为“有”),是“绝对精神”的存在,是绝对精神形成的第一个环节。由存在自身的矛盾--有与无,演化出变,再演化,则是本质,本质是对存在的规定,也是存在的展开,其具体范畴是现象再到现实。存在与本质构成“客观逻辑”,而概念,即主观意识构成“主观逻辑”。客观逻辑与主观逻辑的统一使绝对精神得以确立,进而演化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在黑格尔的思想中,存在的主体是绝对精神,这是客观的意识,人的主观意识不过是客观意识的概括。
从黑格尔体系的矛盾中,我们明确了这一点:要规定存在,必须明确存在的主体性。他认为存在的主体是绝对精神,而他之前的英法等国唯物主义者则认为存在的主体是自然界,这些观点都是对基督教将“上帝”奉为主体的否定,黑格尔的观点则又是对唯物主义者的否定。
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的批判,已将存在的主体确定为实践的人。这种观点,遍布于他的着作之中,但由于他没有从这个角度论证问题,因而没有明确的定义。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将18世纪英法唯物主义观念加于马克思,这样,他们所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存在”,就是物质的存在,或是物质世界,而人只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存在与意识的矛盾,也就成了物质与意识的矛盾。苏联哲学教科书及其在中国的翻版,都是以此立论的。
我根据对马克思的理解,并从现实矛盾的分析中,明确将劳动社会主义哲学的存在主体规定为人,是人的存在,存在的人。人的存在是以劳动为基础,并与需要、交往对立统一的活动。个体人是如此,人类总体也是如此。这是辩证法得以生发的根据。存在的主体也是辩证法的主体。
人的存在以自然为条件,以对自然物的改造为手段。没有自然条件和改造自然物的手段,人类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并不能说自然条件就是存在的主体,不能说改造自然物是人类存在的目的。18世纪的唯物主义将自然界视为存在的主体,这在反封建专制和反基督教过程中,是有进步意义的,但今天仍将自然界视为存在的主体,并从自然属性论证人,将人从属于自然界,而且把人改造自然物的进程视为人类的目的,就会得出唯物质论和唯生产力论的观点,排斥人的主体存在,也就是排斥辩证法。更为重要的,是不可能规定自然界的存在与意识的矛盾。现有哲学教科书在这个方面的牵强附会,不仅逻辑上漏洞百出,还将意识看作对自然物的机械反映,而对人类社会这一“自然物质的特殊运动形式”的反映,也是被动的--机械的。
当我们将存在的主体规定为人,存在是人的存在时,意识的对立面,首先就是人的劳动、需要和交往。意识的对象,当然还包括自然物,但这是通过主体人,并围绕主体人,对与人的存在有关的自然物的意识。
作为人本质要素之一,意识也是人存在的内容,但在现实中,它又与劳动、需要、交往相对立,既是这三要素的能动反映,又是对其活动的导引。意识的作用,只能表现于存在的人,再通过人的劳动而作用于物,通过交往而作用于社会关系。
意识的范围,是相当宽泛的,而其基本点,就是人存在的劳动、需要和交往,由此扩展,才有对自然物的认识,这种认识又要通过人的劳动,实现于需要和交往。
将意识与自然界对立,并说成是对自然界的反映,在对自然界的认识中包含对人类社会的认识,对人类社会的认识不仅从属于对自然界的认识,而且其观点和方法,也是来自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方法的运用,是18世纪唯物主义的基本观念。将这种观念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念,是苏联教科书的特点。今天,这种观念在苏联解体(这种哲学观念是“苏联模式”的哲学基础,也是其失败的哲学原因)后的俄罗斯已不是主流,但令人费解的是,它依然被中国官方哲学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念,被称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这在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得到经典式阐述:
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党的世界观。它所以叫做辩证唯物主义,是因为它对自然界现象的看法、它研究自然界现象的方法、它认识这些现象的方法是辩证的,而它对自然界现象的解释、它对自然界现象的了解、它的理论是唯物主义的。
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推广去研究社会生活,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社会生活现象,应用于研究社会,应用于研究社会历史。
(斯大林:《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见《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这两段颇具俄罗斯东正教思维和论述传统的话语,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斯大林对唯物(自然)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他那里,自然界现象是“体”,对这个“体”的认识,形成辩证法和唯物主义。意识首先是对自然界的认识,辩证法是在研究自然界中形成的。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历史的研究只是“用”,用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方法来研究社会生活和历史。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段概要性的论断中,丝毫没有提到人。这种情况,在其通篇文章都是如此。斯大林可以谈社会,也可以谈历史,但不谈构成社会和历史的主体是人,而将其视为自然界和“自然规律”的一部分。
我们之所以提到斯大林的有关思想,并不是要批判这些思想--它早在19世纪初被黑格尔,19世纪中被马克思批判了,20世纪末随着苏联的解体也被原苏联地域上的哲学界所抛弃了,而是要提醒读者,这些思想今天仍存在于中国的哲学教科书中,被当做“马克思主义”,当做辩证法而宣讲着。
意识的主体也是人,并非脱离人而存在的某种“精神”或“物质”。意识与存在的对立,是在同一主体内的对立,也因此才有二者的内在统一。正是在存在与意识的对立统一中,才形成了辩证法,才有了辩证法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