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金融业和保险业都相继退出了农村市场,这是商业化和市场化之后的必然选择。因为农业生产是高度分散的,周期比较长,风险比较高,回报相对比较低。目前世界上只有美、澳等大农场国家能够形成商业保险直接进入农业的条件,而只要是以高度分散的、兼业化的小农经济为基础,都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进入障碍。因此,保险业要想响应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战略,重新进入农业,必须积极推进组织创新,一个相对有效的路径是立足于高度组织化的、综合性合作社体系,来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分散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
纵观世界范围内的农业支持体系和农业服务体系,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美国模式,立足于大农场的,建立契约式的市场制度。由于农场规模足够大,可以建立产业化关系,农场主能够直接与外部的经济主体,包括保险公司、金融机构,以及机械公司或者种子公司、化肥公司、储运公司等直接建立一对一的契约关系。另一类是东亚模式,依托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综合的农协体系,将其他的涉农部门都包括在这个体系内。日本、韩国,包括中国台湾都建立了综合农协,政府允许综合农协进入与农业相关的领域,包括金融保险业、旅游业、饭店业、超市业、餐饮业、房地产业、加工业,并且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通过这种方式,小农被这个综合农协体系变成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系统,从而大幅降低了金融保险和小农之间的交易。
中国的农险发展,必须先立足于国情,照搬美国的经验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问题越来越严重。相对我国的分散小农经济而言,比较有效的立足于乡村治理的保险业发展经验,仍然是东亚模式,尽管那里的教训也不少。从国内外已有的实践来看,建立以政府补贴的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应该说还是较好的选择之一。据了解,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全国人大要通过合作社法,如果我们要以合作社为组织载体,用组织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到那个时候,也许就是我们保险业重归农民、重新服务“三农”的机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