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4)
范冰冰不愧于是大“明星”,创造了新中国一个方面的之最,当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一个方面的之最!
怎样看这个“西洋景”呢?恐怕也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问题,尽管“仁者”不会太多,也是有的,何为“智者”呢?恐怕还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问题。
我不是“智者”,也不是“仁者”,有时候是个稀里糊涂的人,由于言论自由,我也来说说凑凑热闹。
首先说对税务机关的处罚看不懂,我常说,我是笨人嘛。如说“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而后面的处罚好像在针对性上不贴切?如说“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看得我云山雾罩?不能说税务机关处罚少了,但数据的字面为什么不能清清如水呢?难道税务机关的工作太深奥?为什么就不能有一目了然的让普通人也能看明白的数据交待呢?
其次说说范冰冰能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在处理“范冰冰事件”后,或叫同时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也就是说,范冰冰如能按期接受处罚,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那请问,偷税漏税好几个亿都不用负刑事责任,那要是偷税漏税好几十个亿呢?也就是不管偷税漏税多少,只要按期接受处罚,就都不用负刑事责任了?这是得当的刑法吗?
还有一个最重要疑问?那就是我们现在的社会还有多少个“范冰冰”?这回要为税务机关鼓掌了,因为税务机关没有“就此成绩满足”。如“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但为什么只抓“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涉及到偷税漏税的不止是“影视行业吧”?当然,应当相信税务机关的责任心,不能一下子统统解决所有问题,渐进地来嘛。如此我们要疾呼:我们现在的社会“需要”千千万万的“范冰冰”!不是需要文艺败类,而是通过税收秩序整治工作,在一个方面净化我们的社会,反面人物有时候也是非常需要的。
那就让我们期待,让千千万万的“范冰冰”“涌现”出来!
另外对崔永元是否应该奖励呢?我认为应该,或许人家不会要,但税务机关应该奖励以鼓励与支持崔永元这样的人,以引起效应。
当然还有另外,就是不管是在哪个领域,老说政府的有关监管不够,很多事情靠群众检举,这正常吗?
还当然,最后还是有疑问和期待,我们现在的社会怎么了?为什么会出现“范冰冰”这样的人物?根源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