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24日出台限制“大、小非”减持的政策后,有数家公司的股东依然擅自将超过1%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卖出,不仅让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很大,管理层也出来表态:“对于大小非违规减持存量股票的行为,证监会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一时间,大小非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让笔者不解的是,如果出现了小非违规减持存量股票的行为,证监会将依什么“法”追究什么“责任”?难道4月20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具有法律效果么?在该《指导意见》里,只是说通过大宗交易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没有说不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就是违法行为,更没有说假如“违规”卖出会受到什么处罚。
可能还是交易所的规定来得更直接明了。5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外部网“上市公司专区”专门向沪市公司发布了《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立即向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份的股东书面去函,督促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对未尽督促提醒之责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将予以严肃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是“对上市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冷淡对待”。这招比较实用,是典型的中国式的办法,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随处可见。“冷淡对待”是人治的方法,应该在法典里找不到这个词汇,不知该方法是否有违背“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的方针?
笔者对此深表忧虑。如果一个市场不靠法治,而是靠“冷淡对待”的行政手段治理,市场是不会有什么前途的。远的大道理我们不说,就是现在的大小非吧,这次“新规”的出台对它们的震动一定是很大的,使大小非们认识到迟走不如早走,因为“规则是会修改的,规则是靠不住的”。结果是什么?一定是让这些大小非减持得更坚决、更果断。我们出台“新规”的初衷是减缓大小非的减持速度和频率,但结果可能是加快了它们减持的速度和频率,是南辕北辙。这就是擅自修改规则的苦果!
我们之所以遇到目前的这些尴尬局面,是和我们在三年前的错误理论指导直接相关的。三年前,在启动股权分置改革的争论中,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股权分置是当前我国股票市场的最大问题”,“只要解决了股权分置,股票市场的一切矛盾都将迎刃而解”。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判断,是因为大家都认为只要大股东的股份流通之后,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就会一致,公司治理就会更加有效率。但没有想到,当大股东的股份刚刚开始流通,我们就难以承受了。
为什么全流通了股东之间的利益还会不一致?该问题并不复杂,但很重要。从全世界各国股市表现看,最难的事情是防止大股东搞内幕交易行为及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因为它们有信息的便利和资金的优势。为此,各国股票市场监管当局出台了很多法律来约束大股东及上市公司的高管行为。可见,大股东的利益与小股东的利益永远不可能一致的,在我国的监管水平及法治条件下,股权分置(让大股东的股份不流通)或许是最适合国情的选择。
但既然我们已经选择了股权分置改革,走回头路是不现实的。应该在进一步规范大股东的行为上下功夫,应该及时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完善市场规则上下功夫。如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都是很好的制度。只有让法治的东西越来越多,“冷淡对待”的东西越来越少,我国的股票市场才能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