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当年向日本移交钓鱼岛行政管辖权不具法理意义
2016-06-20
众所周知,美国是于1972年将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移交给了日本”。日本以为,这是对其占有钓鱼岛最重要的有力依据之一。美国的这一行为对中国诚然是不利的,但问题在于,美国对钓鱼岛管辖权的如此“移交”,符合现有的国际法理吗?这个问题无疑是重要的。
在此之前,先要问:1972年之前的一段时期里,美国对钓鱼岛的管辖是合法的吗?可以明确地说:美国对钓鱼岛的管辖是合法的,更准确地讲,美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打败了当时的法西斯国家日本,以战胜国身份不但占领了当时的日本国土,也占领了日本所占取的别的国家的土地。作为战胜国--尤其是作为反法西斯同盟中的支柱国家之一,美国当时对日本国土及日本占取的别的国家土地的管辖无疑是正当的,合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法理和国际秩序。
但是,美国对于别国领土在特定时期的管辖也就到此为止,法理上,美国绝无将自己在二次大战这一特殊时期获得的对钓鱼岛的管辖权,“移交”给某个国家的权力。那么,美国对钓鱼岛的管辖,1972年以后转由日本管辖,在何种情况下才符合现有的国际法理呢?那就是,假如日本真是钓鱼岛主权的拥有者--但是,当美国向日本“移交”钓鱼岛管辖权的时候,中国政府就声明,钓鱼岛的主权无疑属于中国。对此,美国政府也不得不声明,美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不持特定立场。--这从法理上看,实际就是以另一种方式否认美国向日本“移交”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权。
美国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声明呢?这是因为,某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属于那个国家,只能以国际法认可的事实为依据。美国当初所谓向日本“移交”钓鱼岛的管辖权,其实真正合乎国际法的理由是:既然日本声称自己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美国装作并不知道对此有主权争议,那么当美国不再以二次大战的战胜国身份管辖钓鱼岛的时候,由日本管辖钓鱼岛是合乎情理的事。
这一分析看似抽象,其实包含的法理意义极为重要。它表明:所谓美国向日本“移交”钓鱼岛的管辖权,从法理意义上讲是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根本原因是,美国并无这样的“移交”管辖的权力,尽管二次大战后的一个时期里,美国作为战胜国,对日本本土、冲绳、钓鱼岛的管辖无疑是正当的,有法理依据。
至迟自朝鲜战争开始直到现在,单就美国的主导政策而言,无疑是一直要把钓鱼岛归于日本,为此损害中国的主权利益那是根本不管的。但在法理层面,至少表面上美国还要做成站得住。美国被迫表示对钓鱼岛主权不持立场,原因就在于此。其实这又隐含着以下重要结论:中国和日本,谁真正拥有钓鱼岛的主权,谁才具有法理意义的管辖权。所谓日本对钓鱼岛行使着实际管理,就二次大战后的国际法理事实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正因为如此,美国政府中的个别人士有时声言美国承认日本对钓鱼岛的管辖权,是与美国秉持的对钓鱼岛主权不持立场根本冲突的,所以并不具有法理上的意义。
由此,向中国政府提示的一个极重要含义是:如果说钓鱼岛的主权归属是以无法否认的历史事实为依据,钓鱼岛的管辖却取决于具体的管辖行为。这方面根本就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在钓鱼岛问题上,无所作为和被动应付的对策是完全要不得的。
由此反思以往长时期里中国政府的政策,以及一部分学者的观点,除了一个时期中国因实力限制而难以有大作为,错误地以为美国向日本“移交”钓鱼岛管辖权似乎真有法理上的意义,或者说,钓鱼岛现在事实上是日本管着,其实是无视国际的基本法理。这一教训极为沉重。着眼于当下的积极进取的有力行动,这才是真正可取的策略。(此文多年前发表于网络,因感觉还有现实意义,故旧文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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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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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解放军服务二十一年,转业后在金融监管部门工作近二十年。四十年来理论研究未曾中断。已出版专著《理论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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