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案中原告的身份,为什么那么重要?
按理说,如果是强奸,那么无论女方是什么身份,学生也好、白领也好、陪酒女也好、性工作者也好,都一样是受害。与身份无关。
同理,既然是与身份无关,那么如果是陪酒女,被强奸了,就不必刻意隐瞒自己陪酒女的身份了。
这个逻辑是需要拎一拎的:
被强奸了报案,陪酒女不必隐瞒自己陪酒女的身份。
当然陪酒女毕竟不是一份正常的工作,所以陪酒女不便承认自己的身份,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当报案时警方询问了,不如实告知,显然是不妥的。屡屡被问,都不如实告知,就形成了疑点。
从目前倾向于认为原告被强奸的一方读者(简称正方),很多还在坚持原告身份未定。这一点,我们看看最近的京华时报消息:
李天一案二次庭前会:受害人隐瞒酒吧驻场身份-北京晚报
由于近期网络舆论的整肃,李案的消息比较客观了。京华时报这个报道属于相对比较靠谱的。其中对于原告身份的叙述:
“据知情人透露,最初杨某报警时,隐瞒了自己的兼职驻场身份。此后,在杨某的身份遭受质疑后,警方多次询问杨某,杨某才承认自己撒了谎,她表示因为自己的身份有些敏感,担心案件会因此受到不公对待。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侦查,也是针对杨某的身份、与酒吧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问题。”
这个问题,因为是本案证据链的第一环,所以相信在庭审时一定会被审定,是还是不是,会有一个认定。
笔者是属于倾向于认为原告卖淫与被告的纠纷而非强奸(简称反方),我之所以这样认为,就是始于原告身份问题上的疑惑。也就是说,正常的思维,应该不必隐瞒刻意隐瞒自己陪酒女的身份。刻意隐瞒,就意味着进一步的疑点。在我看来就是第二环:是否卖淫。
最早当被告家提出原告陪酒女身份时,我是不以为然的。这个是因为最前面说的,强奸与被害人身份无关。使我产生疑问的是原告方律师的声明。原告方律师声明否认原告是陪酒女。这个声明是非常不符合逻辑的。
声明要点:
1. 原告从自己所受教育中从来不知道什么是“陪酒女”
2. 陪酒女有自己的性权利
3. 即便是卖淫女也有自己的性权利
我的推理是这样的:
1. 如果不是陪酒女,逻辑上必然是嗤之以鼻直接把原告的身份说明了:原告是某公司某职务哪一年开始工作的白领。公司名暂时保密。就完了。
2. 陪酒女的性权利跟本案于是无关,提她干嘛?
3. 卖淫女更不在考虑范围内,难道还要人们把原告与卖淫女联想起来?
所以,我当时就感到很别扭。
后来,网络上原告的支持者又掀起了一场讨论“强奸卖淫女是不是比强奸良家妇女对社会影响小”的大声讨。如果今后查出来原告确系卖淫,那么这个大声讨可以视为原告方事先为自己的官司造势。因为早晚会涉及到原告卖淫的问题的,那样的话原告律师的辩护策略就是一旦被查到卖淫,将以“卖淫女也有自己的性权利”做最后的一搏。
从笔者来说,卖淫与否,尚未定论,但是原告方的一系列动作,实际上是非常可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