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14日人民日报发表《因部分腐败现象批评国家是极端主义》(人民日报署名江柳依的文章原题为《摈弃“狭隘的极端主义”》 ,而大量的转载改用以上标题,突出主题)的重要文章 (下称“文章”)。文章作者的诉求一目了然,宣称因部分腐败现象而批评国家就是极端主义,因而不被允许!作者代表官方要求全体国民持有清醒的头脑、客观的视角、辩证的思维,平和的心态,达到公允与和谐的最高修养境界。似此,“适度腐败”就会被容忍,“微词”就会销声匿迹,“国家”(官方)就可以公开 拒绝批评,官爷们就可以顺利兑现自己的誓言:“宁要微词,不要危机;宁要不完美的改革,不要不改革的危机”,强制干完全盘私有化的“改革攻坚”目标,巩固自己的既得利益。
对此等文章网民反应如何呢?请看支持率相当高的三个评论:
佳木斯市网友“野战军”评论说:“腐败不除,国家安能强盛,人民岂能凝聚。对腐败,不要遮掩,不要怕揭脓疮,打倒一个巨腐,就能安抚民众之心,打倒一片巨腐,国家就有希望。和腐败斗争,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谁把握住了反腐,谁就能唤起民心,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支持28168人次。
南京市网友“清歌如水”评论说:“国人仇的不是富,是不仁;恨的不是官,是贪腐;愤的不是穷,是不公;怒的不是房,是奸商;怕的不是警,是枉法;愁的不是钱,是通涨;反对的不是改革,是顽固不化;看的不是水浒,是替天行道;发的不是微博,是民声加民意, 怨的不是社会,是制度!”支持26828人次。
金华市网友“回忆往事”评论说:“中国腐败的官员真的是极少数吗?我看只能说:中国已经查出来的腐败官员是极少数!”支持12614人次。
腐败可以公允、理性地加以“包容”吗?不可以。对于腐败,全世界都持零容忍的态度。中国不容许具有“包容”腐败的“特色”。存在腐败的现实与“包容”腐败的执政思想根本就不是一码事。何况中国的腐败不是越反越少,而是越反越多,这能“包容”么?查贪官不是贪官大部分被肃清,而是大部分被庇护,这能“包容”么?不分主次,不分本质还是非本质,一概调和,貌似公允和谐,那正是折中主义。折中主义其实就属于极端主义,不过是把两个极端加起来除以二而已,二分法理性思维的“非此即彼、非友即敌、非红即黑”的实质不变。其实,所谓极端主义就是西方的理性主义本身,就是二分法本身。这种思维方式原本就不是中国人的思维特征(中国的思维特征是中道思维),而是西方理性主义的思维特征。文章作者要求从极端主义思维回归到理性思维,不过是从自己回归到自己,其实是一种耍弄愚民的官家文字游戏。
而这种二分法的极端主义思维是谁倡导的呢?正是官方自己。官方的主流媒体,甚至连娱乐节目每天都在进行Yes/No思维方式的训练。从而普及非此即彼的极端主义理性思维方式,排挤中国传统的中道思维方式。官方还以身作则,反复贯彻极端思维:中石油等个别“国企”垄断暴利,大部分“国企”依靠创新发展,效率与竞争力都优于私企,甚至成为美国垄断企业的心腹大患,官方却大搞极端思维,一棍子打死,国企一概垄断低效率,非此则彼,公有企业不行了,全要私有化!国务院的决策导致银行暴利,官方却立马鼓吹公有制垄断不行啦,必须跳到另一端:银行私有化!铁道部高官出问题,官方立马鼓吹公有制不行啦,只能跳到另一极端:铁路私有化!贪腐除不尽啦,越反越多,官方立马鼓吹跳到另一个极端:容忍腐败!官方电视台空洞无味不受大众欢迎啦,官方立马跳到另一个极端,公然以情色开路,播音员小姐比基尼献丑啦!这不是极端主义思维是什么?作者管它叫做“辩证的思维”,不过辩证法原本就是诡辩论[注],一样是二分法理性思维之货色。官家如此放起邪火,难道就只许官家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官家大搞极端思维坑蒙百姓,老百姓也来仿效仿效,以其人之道反制其人之身,稍微极端一下出出怨气有何不可?试问文章的作者,是不是百姓的思维是“狭隘的极端主义”而不被允许,官方的思维是“广阔的极端主义”理所应当?强权就是真理?
官方可以有条件地限制人民大众批评国家吗?不可以。
文章中的“国家”指什么呢?如果指国家机器整体,那么,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器。这个机器在“人民中国”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大众(绝大多数人)自己批评自己还要被官方这个“仆人”有条件地禁止?仆人禁止主人,颠倒乾坤,谁给予他如此大的权力?文章的作者公然蔑视宪法,无法无天,应当被问责。
文章中的“国家”还能指什么?如果指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民众的批评监督。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大众依法批评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不能被官方随意限制。文章的作者私自强行规定批评国家的限制条件:断言“因为有消极腐败现象,就把国家说得一无是处”,“极端主义的言行”“是对他人权利的漠视和侵犯”,实际上把民众的对国家的批评视为对国家权力的“侵犯”,从而为阻止因为“有消极腐败现象”而批评国家提供了理由。谁给予他如此大的权力?文章的作者公然蔑视宪法,无法无天,应当被问责。
在声称“依法治国”的国度里,官方媒体的主编公然蔑视法律,发表无法无天的文章,该不该被问责?官方媒体背后的指使者该不该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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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详见《曾飞:辩证法原本就是诡辩论》
摘录:辩证法的诡辩特性 实践检验,是对理论的最高检验。一个理论经不起亿万人的实践检验,就已经没有资格被称为“科学理论”。 我们进一步揭示辩证法自身的诡辩特性并不是要依靠它来证明辩证法不是科学理论,而是寻找辩证法诡辩性产生的根源。人类的思维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理性思维方式(或称逻辑思维),一是形象思维方式(或称模式思维)。其基础是人类大脑的结构:以脑细胞为单元,每个思维单元都具有激发与不激发的两种状态,这与计算机的原理是相同的,都只取0或1两值,服从二进制数学(形式逻辑与它同构)的规律来进行运算。人的思维方式不可能违背二进制数学所反映的的规律来进行运算,否则就会产生紊乱,逻辑思维或计算根本无法进行。 逻辑思维将事物的两种相反的极端现象,反映为思维一个单元的0或1两态,而后根据事物所取的隶属函数等于1或0来确定其归属于哪一个概念,也就是集合:A或非A。而不可能有中间状态(脑细胞在生物进化的过程中,没有产生除了激发与不激发两态之外的第三种中间态)。辩证法既然要在理性思维的基础上进行思考,或用计算机来运算,却不遵守其运算规则,即否定矛盾律,硬把“矛盾”合法化,又硬要废除排中律,也就是把思维中的“非此则彼”的规则废除,改变成“亦此亦彼”,也就是既属于0又属于1,人的思维或计算机都无法接受这样的“输入”,思维或计算也就无从开始运作。无可奈何之下,就迫使人们在现实的思考中,只好在逻辑思维时以人的主观意愿把事物的隶属函数任意归属于0或1,在“此”与“彼”两态之间任意跳跃来进行胡乱的“思考”,这样的“思考”,也就只能是两千多年前我国古代的诡辩家家公孙龙子“白马非马”式的诡辩术。不这样“变通”,逻辑思维或计算机就根本无法开始运算。而通过这样的随意“变通”之后的思维,就唯有主观随意性,而反映客观现实的特性也就荡然无存,这就成了彻头彻尾的诡辩。唯物辩证法也就从根本上自己否定了“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假设,自毁了“唯物”的根基。 这一点,不是我们强加给唯物辩证法的。恩格斯就明确说过:“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这种对立互为中介。”人的一个脑细胞或计算机的一个晶体管根本就没有这样的同时“激发”又“不激发”,也就是同时处于0或1的“亦此亦彼’状态的功能可供辩证法来使用。辩证法的运作根本就不具有有人类理性思维的脑结构基础,完全是一种主观臆造。 因此,枕流石先生就直观地认为:“辩证法的诡辩主要也就表现在所谓的对立统一规律方面。诡辩是一种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的要求,为谬误的观点作掩饰的似是而非的论证。说辩证法是诡辩法,就是说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规律与逻辑中的排中律是相对立的。”(枕流石:《辩证法就是反逻辑的诡辩法》)其中的基础性原理也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