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美金融监管差异
2008年3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颁布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 ( 征求意见稿 )》,无论这个“征求意见稿”是否最终作为法规实行,它都将是一部会留下深远影响的历史文献。这是一部明确提出外资可以控制中国银行的法规,列明了控股中国银行的条件。一旦这部法规实行,外资控制中国的银行乃至整个金融领域,都将不再有任何的法律障碍。可以想见如果五年乃至十年之后,中国银行等国有银行---也如同中国平安变成英国平安一样---变成美国银行,那么无疑《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就是始作俑者。如果十五年乃至二十年以后,再有人建议中国学习拉美接受美元直接流通,那么这部《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带给美国人的利益,将比当年《南京条约》带给英国人的利益更多。到那时我们将不会再想区别于拉美和印度,而标志性的放弃金融主权就是从这部《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开始。
在这个“征求意见稿”文中银监会指出他们是对“银行控股股东监管的有关国际文献、国外监管当局的监管经验和做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市场发展现状和趋势”,制定了这个《监管办法》。文中并没有列明到底是参照了具体哪些国家的监管办法,对此我们无法揣测。不过如果把中国金融监管的这些规定与美国金融监管的做法相比,我们将会看出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到底在什么地方比美国的更先进,也会看出“认真研究”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究竟是怎样的。中美在金融监管上不但存在监管权力结构的差异,在监管的方式、以及监管目的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美国人对自己国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处理,显然不同于我们对金融业将全面自由开放趋势的判断。以我国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及《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 ( 征求意见稿 )》与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相对照,尤其是参照美国1991年《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法》(The Foreign Bank Supervision Enhancement Act of 1991)以及美国在金融监管中的实际操作,就可以知道我国的金融机构监管到底是如何学习国际先进经验的。
一、中美金融监管的结构差异
美国金融业发展的时间较长,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有诸多的金融监管法律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建国以来美国的国父们就对银行发展极为关注,《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玛斯·杰斐逊就曾认为银行“比长久的敌人还危险”。一方面“到1991年为止,在美国的外资银行数量增长迅速。大约280家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拥有总计6,260亿美元的资产,占美国所有银行总资产的18%,经营着565家机构”,再加上80年代发生了一些外资银行欺诈事件,美国议会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控制,毅然出台了《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法》。
从美国这部法律当中,可以看出美国金融监管的多重权力结构。首先,联邦注册的外资银行分行由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OCC)负责颁发牌照、监管、检查和监督。其次,州注册的外资银行分行由所在州银行监管部门(the state supervisor)批准设立并监管,并且这两类外资银行分行在成立前均需获得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Fed)的批准。再者,外资银行如欲在美接受存款(初始存款金额低于10万美元),就只能注册成立独立法人银行或存款协会,其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通过《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法》确立了由这四个机构构成的多层次监管体系。美国对外资银行的这种监管体制,确保了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监管职能划分,以及联邦监管职能在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之间的划分,确保了美国的金融安全,不会因个别机构管理权专断和被利益集团赎买而造成的风险。而在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是由银监会一家机构完全独立完成的。
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仅体现在通过各个机构权力制衡对外资银行结构性监管。在技术规范与股权比例上也存在着明显的限制,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法》中明确提出了CCS(Comprehensice,Consolidated Supervision,综合并表监管)标准。CCS是指外资银行母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在并表基础上,对银行进行全面监管。其实质则为美国借由一套不透明的标准,对各国的监管质量的进行不同的认定,有选择地对某些国家开放。美国的CCS标准其要求在很多方面都比巴塞尔协定的《最低标准》(Minimum Standards)要求更高,而且这些标准大都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引。这样通过设定标准,美国又为外资银行进入美国设定了一重障碍。
在外资银行参股美国银行股权比例上,美国也有严格的限制:如《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法》明确规定:在美国有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外资银行,在取得一家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5%股权之前,都必须得到美联储的批准。其次,拥有一家银行不少于25%的有投票权股份,即被定义为收购。无论新建子行或收购银行,外资银行母行均须依照《银行控股公司法》事先征得美联储批准。这样美国就完全把外资银行建立分支机构,以及参股美国银行的权力收归各个机构所有,再由美联储予居中协调。(与中国的两部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相比,美国并没有设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并说达到这些标准就可以让外国人参股。而是由多个机构对外资进行考察,然后再由美联储来审定。这样就不会如同我们为外资设定的参股25%,控股25%以上的标准那样,对外资完全没有控制股权法律上的制约。我们的法规允许外资完全控股中国银行的。美国人则根本就没有设定获得25%以上股权的标准,也没有说外国人可以控股美国银行。区别于美国监管政策,唯有中国允许并明确提出了外资控股中国银行的标准,并单一由银监局可以做出决定。其弊端在于,其一:明确了外方获得控股权的条件,一旦外方获得银监局的认可达到标准,则根本没有转圜的余地;其二:一旦银监局这单一机构决策错误,中国的银行控制权就落入了外方之手。丛/而由于目前的体制弊端,等于只要银监局主席同意,也就等于银监局批准了,外资只要讨好和公关拿下主席一人, 就可以轻易得到中国银行的控股权!)
二、中美金融监管的思路的不同;为自由开放还是为国家利益
从1991年的《加强外国银行监管法》可以看出,这部法律的建立目的就在于限制外资银行在美国的发展,以及防止外资银行在美国产生的不良影响。美国监管当局极其注意保护本国金融安全,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利用外资银行促进本国发展,例如:对外资银行10万美元以下的储蓄业务严格限制。实际上自《加强外国银行监管法》设立以来,直到2007年年底,中国的招商银行才首次获得了美联储设立纽约分行的批准。
中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上的监管主要为:《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及近期颁布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从这两部的法规的演变来看,国内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已经远远超出美国的开放程度。美国仅是提出了拥有一家银行不少于25%的有投票权股份即为收购,需要得到美联储的批准,而中国银监局则直接为外资控股中国银行打开了窗口。中国金融业开放的目标是,完全放开对外资银行发展的限制,甚至外资银行可以控股中国银行,即是以绝对的自由开放为目的。反观美国则是控制外资金融机构的发展来为本国服务,无论是在信息机制、内控机制、 管理机制或母国监管机制,美国都将其列入考察范围,即使外资银行达到了这些标准,也只不过是赢得了被美国监管机构审查的权力,离控股美国银行还有很远的距离。
本来美方只是希望中国将外资对中国商业银行的股份持有数从最高25%提高到49%,可结果我们给美国人的比他们要求的更多。美国人低估了中华量其物力结美国人欢心的气魄。中国人具有比美国人更开放的气魄,愿意把自己的银行完全交给外国人控制,已有不少的产业都已经为外国人所垄断---尽管商务部极力否认,我们就不怕银行也交给外国人控制。从这种以开放本身为目的逻辑出发,我们法院、政府、监狱乃至军队丝毫没有理由可以不交给外国人。[美国人以自己国家利益出发决定开放的程度,中国以开放本身或美国人的利益出发来决定自己金融业开放的程度,这就是中国和美国最大的区别。]这两种做法 究竟哪一种对自己国家最有利 是不言而喻的。
三、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意图
很难揣测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意图,但如果以为开放能自动带来国家利益,那恐怕拉美和印度早就该比我们更加富强了,而我们现在的开放程度也绝比不上解放前的英租界和法租界。开放并不能自动的带来国家利益,只有自力更生、自主创新才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放弃产业的控制权、放弃金融业的控制权也就是把自力更生、自主创新这个根本连根拔起,如果经济的的自主权都交给了外国人,那么经济发展的意义究竟何在呢?当年英国人将北美洲作为殖民地,其在政治上对美洲人其实非常宽松,但美国人终究无法忍受英国对自己经济的控制,勇敢的在战火中宣布独立,这才有了今天美国的霸业。美国人无疑非常了解经济自主权对国家的意义,而我们今天不过为了“开放”之名,就完全出让了自己的金融主权。最起码我们应该要求在开放的同时,也得到美国同等的开放,而且是实质性开放。即美国在我们这里建立多少分行,收购多少股权;我们在美国也要能建立多少分行,收购多少股权。没有对等开放,所谓的开放不过是出卖国家利益。要知道现在我们这种单向对美国开放,不但不会换来美国的对等开放与外交上的善意,反而只会沦为世界大国竞争中的笑柄。
保尔森一次次来华,不断向中国施加压力,要求中国开放金融市场。中国政府面对压力不断让步,大国战略中的退缩或者让步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我们金融开放的底限到底在哪里?如果金融机构的控股权都可以让给外方,那么我们还有什么可以留给子孙后代,他们以后再让给外国人什么。当年为了把殖民者赶出中国多少先烈抛头颅洒热血、难道他们当年都错了。也许当年不把汇丰和花旗赶出中国大地才是正确的。让步是有底线的,这底线就是中国的金融必须控制在中国人的手中,即使开放、即使让步只要控制权还在中国自己手中,都还可以算作权益之计。可一旦为外国人建立了获得银行控股权的法理根据,外国人逐步控制我们的银行将不存在任何的障碍。
开放的目的本是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如果结果是把经济的控制权都让给了外国人,那不但经济增长的受益者不是中国人,而且美国人更随时可以把我们抛进拉美化的深渊中去。难道开放的目的是成为美国的经济殖民地?拉美的经济已经逐步美元化,这就是全面开放的结果。我们出台《反垄断法》来遏制外资对我国产业的垄断,银监会却出台《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来促进外资对我国银行的控制。我们全面自由开放以为学到欧美人的先进经验,结果却是开放自己的市场,放弃自己的经济主权,最终再次沦为他人的经济殖民地。无论某个政府部门的愚蠢行径能否被阻止,在这个时刻为后人留下我们的声音,让后来者知道前人曾预言过、反对过由《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带来的国家劫难,我们也就能够面对后来者了。